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303执保88号
申请人:遵义市茂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遵义市新蒲新区实地蔷薇国际一期X7栋4层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2MA6DUWPH9Y。
法定代表人:赵洪胜,职务:总经理。
被申请人:贵州东恒(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昆明路唯一国际11-2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07309727760。
法定代表人:蔡军。
申请人遵义市茂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贵州东恒(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遵义市茂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法院查封、扣押、冻结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保全被申请人价值173662.26元的财产,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为本次保全出具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贵州东恒(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73662.26元的财产、银行存款或债权。
查封期间,任何人不得隐匿、转移、转让、变卖、毁损被保全的财产,亦不得实施其他导致查封财产权属变更或设置任何权利负担的行为。如需变卖被保全财产,需报本院批准,并将变卖所得价款向本院提存。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人如果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提交续行保全申请;如在期限届满前未提出续行保全申请的,已采取的保全措施将自动解除。逾期提出申请的法律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黄耀阳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周正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