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黔0303执4305号
申请人:遵义恺虹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长沙路汇川汽车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059063567B。
法定代表人:王柱,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贵州东恒(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昆明路维一国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07309727760。
法定代表人:蔡军,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遵义恺虹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贵州东恒(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经查,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贵州东恒(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35万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其相应价额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周洲
二O二O年十一月二十六
书记员 徐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