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303执保600号
申请人:贵州久大恒城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中华北路**华城凯旋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0610393398。
法定代表人:晋朝晖,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发攀,贵州抱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玉婷,贵州抱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贵州东恒(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贵州省省遵义市汇川区昆明路唯一国际**会信用代码:915203007309727760。
法定代表人:蔡军,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贵州久大恒城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贵州东恒(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2020)黔0303民初5039号】中,申请人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贵州东恒(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价值569275.66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单号为:12104133901030362039)作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贵州久大恒城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贵州东恒(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569275.66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贵州东恒(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569275.66元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德均
二〇二〇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张芹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