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东恒(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遵义市长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与被告贵州东恒(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遵义市汇川区城市建设投资经营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302民初4465号之二

原告:遵义市长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南关街道办事处电子商务城一期A1栋00单元01层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93MA6GXEMF3T。

法定代表人:罗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梓烽,北京盈科(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天丽,北京盈科(重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贵州东恒(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昆明路唯一国际11-2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07309727760。

法定代表人:蔡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维,公司员工。

被告:**,男,1972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

被告:遵义市汇川区城市建筑投资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汇川大道汇川城投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1736607083R。

法定代表人:王迪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诚,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科韵路16号自编B栋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214401707F。

法定代表人:易文权,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刚,杨克勤,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南虹一街29号4单元304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0567593239。

负责人:王国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刚,杨克勤,均系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员工。

本院审理原告遵义市长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与被告贵州东恒(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遵义市汇川区城市建设投资经营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遵义市长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的财产在价值1009965元以内予以查封(或冻结、扣押)。本院依法作出裁定,并于2020年8月17日采取了如下保全措施:1、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冻结了被告贵州东恒(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遵义大连路支行账号XXX内存款额度人民币1009965元(实际已冻结金额164448.43元);2、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冻结了被告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在平安银行深圳龙华支行账号XXX内存款额度人民币1009965元(实际已冻结金额63094.48元);3、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冻结了被告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贵阳市浙江商城支行账号XXX内存款人民币780000元。

审理中,原告遵义市长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5日撤回对被告**、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遵义市汇川区城市建设投资经营有限公司的起诉,并与被告贵州东恒(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达成调解协议,本院依法作出民事裁定书准许撤诉,并作出民事调解书对调解协议予以确认。2020年8月26日,原告遵义市长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以上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原告请求解除对被告的保全措施,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一)保全错误的;(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告贵州东恒(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遵义大连路支行账号XXX内存款额度人民币1009965元(实际已冻结金额164448.43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被告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在平安银行深圳龙华支行账号XXX内存款额度人民币1009965元(实际已冻结金额63094.48元)的冻结;

三、解除对被告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贵阳市浙江商城支行账号XXX内存款人民币78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罗 静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马 倢

书 记 员  张露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