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东恒(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遵义市长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贵州东恒(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遵义市汇川区城市建设投资经营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302民初4465号之一

原告:遵义市长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南关街道办事处电子商务城一期A1栋00单元01层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93MA6GXEMF3T。

法定代表人:罗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梓烽,北京盈科(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天丽,北京盈科(重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贵州东恒(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昆明路唯一国际11-2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07309727760。

法定代表人:蔡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男,1972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

被告:遵义市汇川区城市建筑投资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汇川大道汇川城投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1736607083R。

法定代表人:王迪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诚,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科韵路16号自编B栋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214401707F。

法定代表人:易文权,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刚,杨克勤,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南虹一街29号4单元304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0567593239。

负责人:王国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刚,杨克勤,均系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员工。

本院审理原告遵义市长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与被告贵州东恒(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遵义市汇川区城市建设投资经营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遵义市长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的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遵义市长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部分被告的起诉,是其对自己权利的主张,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遵义市长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的起诉。

审 判 员  罗 静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马 倢

书 记 员  张露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