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302民初4465号之一
原告:遵义市长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南关街道办事处电子商务城一期A1栋00单元01层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93MA6GXEMF3T。
法定代表人:罗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梓烽,北京盈科(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天丽,北京盈科(重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贵州东恒(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昆明路唯一国际11-2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07309727760。
法定代表人:蔡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男,1972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
被告:遵义市汇川区城市建筑投资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汇川大道汇川城投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1736607083R。
法定代表人:王迪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诚,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科韵路16号自编B栋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214401707F。
法定代表人:易文权,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刚,杨克勤,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南虹一街29号4单元304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0567593239。
负责人:王国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刚,杨克勤,均系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员工。
本院审理原告遵义市长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与被告贵州东恒(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遵义市汇川区城市建设投资经营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遵义市长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的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遵义市长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部分被告的起诉,是其对自己权利的主张,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遵义市长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的起诉。
审 判 员 罗 静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马 倢
书 记 员 张露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