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03民初1890号
原告:***,男,汉族,1987年11月13日出生,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
被告:贵州东恒(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昆明路唯一国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07309727760。
法定代表人:蔡军。
原告***诉被告贵州东恒(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于2021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充分,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黄耀阳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周正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