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东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贵阳金阳林宏建材租赁站与贵州东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115民初7888号之一
原告:贵阳金阳林宏建材租赁站,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大关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0115MA6GMWA89J。
经营者:刘世勤。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佳宏、喻龙云(实习),贵州仪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东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三穗县和平广场**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24MA6DJ8HK7N。
法定代表人:姚名焱,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贵阳金阳林宏建材租赁站与被告贵州东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3日立案,原告贵阳金阳林宏建材租赁站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阳金阳林宏建材租赁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9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贵阳金阳林宏建材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  魏荣宇
二〇二〇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莫朝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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