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16民初6649号
原告:四川展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区西航港街道空港四路1188号。
法定代表人:宋福茹,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平,男,1987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苍溪县,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贵州东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三穗县和平广场15号楼A栋一层。
法定代表人:姚名焱,职务不详。
原告四川展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东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8日立案后,原告四川展博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一直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四川展博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元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浩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