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东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东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贵州大美嘉禾农业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2601执保394号
申请人贵州东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贵州省三穗县和平广场15号楼A栋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2MA6DJ8HK7N。
法定代表人姚名焱,系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贵州大美嘉禾农业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贵州省凯里市博南新区龙隐山庄1号楼1单元2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01MA6E0HXH6K。
法定代表人高啟荣,系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贵州东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贵州大美嘉禾农业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贵州东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本院依法对被申请人贵州大美嘉禾农业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5400.00元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为本案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贵州大美嘉禾农业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54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潘 政 旭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舒琴(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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