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东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东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贵州大美嘉禾农业旅游开发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凯里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2601执210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贵州东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贵州大美嘉禾农业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凯里市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贵州大美嘉禾农业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贵州大美嘉禾农业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在贵州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93348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佘 坤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林炜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