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东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2601民初6715号 原告:***,男,侗族,1971年10月13日出生,住贵州省锦屏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省凯里市合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汉族,1974年10月30日出生,住贵州省凯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虹余,贵州维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东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三穗县和平广场15号楼A栋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4MA6D78HK7N。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被告:贵州金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台江县文昌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27MA6DN935XE。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被告:凯里市万潮镇人民政府,住所地贵州省凯里市万潮镇兴潮街3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22601009755493R。 法定代表人:***,系该镇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93年7月20日出生,住贵州省凯里市,系该镇副镇长。 原告***诉被告***、贵州东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贵州金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凯里市万潮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受理后,当日原告***向本院提起《缓减免交纳诉讼受理费申请书》,本院在《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诉讼费减免缓审批》表中同意缓交至开庭前,本案定于2021年9月16日开庭,开庭当天本院给原告***送达了《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诉讼费交费通知书》要求原告***收到本通知书后一日内交费,但原告***至今仍未交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