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东瑞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昆明明超电缆有限公司与贵州东瑞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云O111民初11580号
我院于2020年8月13日受理的原告昆明明超电缆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东瑞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经审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本案受理后,被告贵州东瑞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以其印章被伪造、案件涉嫌经济类犯罪为由,向贵州省贵定县公安局昌明派出所报案,该所于2020年9月28日进行立案侦查,按照上述法律规定,本案涉嫌犯罪,应移送刑事犯罪侦查机关处理。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昆明明超电缆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移送贵州省贵定县公安局昌明派出所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16362元退还原告昆明明超电缆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文峰
书记员  张奕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