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东瑞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湖北双登润阳新能源有限公司、贵州东瑞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定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黔2723财保78号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湖北双登润阳新能源有限公司诉与被申请人贵州东瑞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黔2723民初1630号],申请人防止在诉讼期间被申请人转移财产逃避债务,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贵州东瑞电力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3814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并提供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分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作财产保全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湖北双登润阳新能源有限公司提交的保全申请并已提供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贵州东瑞电力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3814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它财产权的期限三年。 本案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由申请人湖北双登润阳新能源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保全期限届满,需要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续行保全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行续保全的,已经采取的保全措施自动解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被保全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所采取的保全措施。
审判员 王 燕
书记员 韩全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