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东瑞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贵州东瑞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贵州新大欣科技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定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黔2723执535号
本院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0)黔27民终1022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169906.9元及案件受理费5547元、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申请执行费2449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
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贵州新大欣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无有价证券、没有金融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无车辆等财产;本院又到被执行人的公司住所地调查其的财产情况,发现被执行人公司名下没有房产且已经停止经营,被执行人贵州新大欣科技有限公司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贵州新大欣科技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法定代表人周永禄限制高消费。经本院将相关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后,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不能,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0)黔27民终102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积文 审判员  陈 平 审判员  向正荣
书记员  伍泉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