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东瑞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湖北双登润阳新能源有限公司与贵州东瑞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定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黔2723民初1630号
原告湖北双登润阳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登润阳公司)与被告贵州东瑞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瑞电力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8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特别授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章俊、王振宇,被告特别授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按约向被告提供了货物,被告亦应按约向原告支付货款。被告向原告出具的货款支付承诺书约定了支付货款的金额和时间,但被告未按约定支付任何一笔款项,被告已经构成违约,现原告诉请被告支付全部货款2160000元,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关于逾期支付货款违约金的诉请,双方约定自不能付款当日起每天按所拖欠货款的万分之五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被告当庭提出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本院依法支持自不能付款之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违约金至货款结清之日止较为妥当。关于律师费129600元的诉讼请求,双方有约定,且原告请求金额符合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双登润阳公司与被告东瑞电力公司于2018年10月31日签订黔西南兴义绿色云大数据项目2#楼蓄电池组采购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提供该项目所需电池,电池总数量为3528只,合同总金额3614336元。合同对双方的权利义务均作了明确约定,原告按约于2019年1月5日前,将合同约定的所有货物提供给被告,但被告未按约定支付所有货款。2020年3月23日,被告向原告出具货款支付承诺书,承诺书第三条载明还需支付货款216万元,还款计划如下:1、2020年4月28日前支付货款360000元,另加由遵义市新区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开出的1000000元商业承兑汇票。合计:1360000元。2020年4月11日前承诺人向双登润阳公司交付由遵义市新区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开出的1000000元商业承兑汇票。2、2020年5月28日前支付货款300000元。3、2020年6月30日前支付货款500000元。承诺书第四条载明:如承诺人未按约定支付任意一期款项(包括但不限于遵义市新区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开出的1000000元商业承兑汇票不能兑付、不能贴现、票据基础交易不真实等任何不能付款情形),双登润阳公司有权就本承诺书项下的剩余全部未付款向承诺人主张权利,或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法律途径追回拖欠货款。并要求承诺人自不能付款当日起每天按所拖欠货款的万分之五支付逾期违约金。承诺书第五条载明:承诺人同意承担双登润阳公司为追讨上述货款及利息而支付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财产保全担保服务费、差旅费等)。 嗣后,被告未按货款支付承诺书的约定支付货款,原告遂向本院提起诉讼,提出如前诉请,为此,原告需支付律师费129600元。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预交财产保全费5000元,本院依法于2020年8月19日作出(2020)黔2723财保78号裁定书,对被告的财产进行了保全。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采购合同、产品交付反馈单、增值税专用发票、货款支付承诺书、银行交易明细、委托代理协议等在卷为凭,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一、被告贵州东瑞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湖北双登润阳新能源有限公司货款二百一十六万元(¥2160000.00),并从2020年4月29日起以尚欠货款为基数按年利率6%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至货款结清时止; 二、被告贵州东瑞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湖北双登润阳新能源有限公司律师费十二万九千六百元(¥129600.00)。 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852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292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贵州东瑞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权利方可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二年内申请执行。
审判员  马灯会
书记员  陈先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