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东瑞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贵州东瑞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2701民初6073号 原告:贵州东瑞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定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上海市协力(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上海市协力(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住都匀市。 原告贵州东瑞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6日立案。原告贵州东瑞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东瑞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处分自己民事权利的行为,该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东瑞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764元,减半收取2882元,由原告贵州东瑞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