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2701民初6073号
原告:贵州东瑞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定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上海市协力(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上海市协力(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住都匀市。
原告贵州东瑞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6日立案。原告贵州东瑞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东瑞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处分自己民事权利的行为,该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东瑞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764元,减半收取2882元,由原告贵州东瑞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