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东瑞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贵州山海软件有限公司与贵州东瑞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定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黔2723民初603号
原告:贵州山海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金阳科技产业园创业大厦B24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5097617591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贵州东瑞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贵定县贵州昌明(省级)经济开发区5号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3MA6DLHHE3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贵州山海软件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东瑞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原告贵州山海软件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山海软件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山海软件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48元,减半收取124元,由原告贵州山海软件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