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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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503民初1030号之一
原告:波士顿电梯(湖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南浔镇年丰西路258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浔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高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南关街道海尔大厦富华国际17栋14层1406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波士顿电梯(湖州)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高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3月9日立案。原告波士顿电梯(湖州)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波士顿电梯(湖州)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诉权的处分,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又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波士顿电梯(湖州)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484元,减半收取3242元,财产保全费2270元,合计诉讼费5512元,由原告波士顿电梯(湖州)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O二二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