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广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武骏特种玻璃制品有限公司、贵州广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504执保859号
申请人:四川武骏特种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住所泸州市龙马潭区。
法定代表人:曾小平。
被申请人:贵州广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
法定代表人:袁丽波。
本院依据(2019)川0504财保759号民事裁定书,为了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对被申请人贵州广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44.5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留)、冻结被申请人贵州广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44.5万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