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广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武骏特种玻璃制品有限公司、贵州广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504财保759号
申请人:四川***种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住所:泸州市龙马潭区希望大道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456760696XB。
法定代表人:曾小平。
被申请人:贵州广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苏州路德宝贵园小区B2-1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1622446509W。
法定代表人:袁丽波。
申请人四川***种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贵州广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贵州广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价值44.5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以自身财产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贵州广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价值44.5万元的财产。在查封、冻结期间,不得变卖、转移、抵押、毁损财产,违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案财产保全费2745元,申请人四川***种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已缴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刘 梅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何宗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