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606民初17875号之一
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创欧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罗沙北上工业区二路5号之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303958873Y。
法定代表人:罗亚炳,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贵州广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苏州路德宝贵园小区B2-1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1622446509W。
法定代表人:袁丽波,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创欧家具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广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9年3月6日签订工程专业分包施工合同,被告将其在六盘水落别龙井生态温泉旅游度假区(酒店)项目公共部分整装(固装)家具发包给被告进行制作、安装。签订上述合同后,原告按约完成家具的制作安装。经核算,工程款总计为1084384元,合同约定工程施工完毕并经验收合格后,30日内支付工程量的95%,剩余部分5%作质保金,质保期一年,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质保期满退还质保金。涉案工程已完工并且已经验收合格投入使用,但被告至今只支付了工程款909818元,余款174566元经原告多次追讨一直未付,被告拒不付款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为维护自身权益,遂起诉至本院,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74566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为装饰装修合同,该案由属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项下第四级案由,是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相关的案件,本案应参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即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另,双方于2019年3月6日签订了《六盘水落别龙井生态温泉旅游度假区酒店项目公共部分整装(固装)工程专业分包施工合同》,该合同第14条约定了在履行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均有权向项目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该项目所在地系六盘水市六枝特区,故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请求将本案移送至贵州省六枝特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定作合同纠纷,原告以本案属专属管辖为由主张由案涉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审理,理据不足,本院对该意见不予采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原、被告签订的《六盘水落别龙井生态温泉旅游度假区(酒店)项目公共部分整装(固装)工程专业分包施工合同》第14条约定:“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均有权向项目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双方就合同产生的纠纷解决问题约定了管辖法院,案涉酒店项目在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故本案应由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即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审理。被告的管辖权异议有理,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贵州广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罗佩仪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何宏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