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103民初16546号
原告:贵州智翔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金西大道延伸段万科城D7组团第7、8、9单元7单元3层2号。
法定代表人:向章学,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张杨,贵州瀛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华,贵州瀛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贵州广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苏州路德宝贵园小区B2-11-1号。
法定代表人:袁丽波,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受理原告贵州智翔信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广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经查,2019年11月26日,原告(承包方/乙方)与被告(发包方/甲方)签订《六盘水落别龙井生态温泉旅游度假区(酒店)项目会议系统、多功能、KTV工程专业分包施工合同》,合同主要约定:一、工程名称:六盘水龙井生态温泉旅游度假区建设项目;二、工程地点:六枝特区落别乡龙井村;三、承包方式:按现行国家规范结合现场情况及甲方要求施工,包工包料,包施工技术、包安全文明施工、包机具、包设备、包线路、包经济及技术资料(含竣工图及相关隐蔽资料)、包安装、包调试、包验收;四、质量标准: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现行有关建设工程的标准和规范、规程,现行建筑质量验收评定标准,施工图纸以及设计文件所载明的标准、规范、规程等;五、组织施工管理人员和材料、施工机械、设备进场,对现场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文明教育,进行施工技术、工程图纸交底;五、协商不成,双方均有权向乙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涉案《六盘水落别龙井生态温泉旅游度假区(酒店)项目会议系统、多功能、KTV工程专业分包施工合同》约定工程承包方式、施工图纸、验收等内容,本案应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工程地点在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规定,本案应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一经做出立即生效。
审判员 管乾煜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安 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