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9)黔0201执1805号之一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9)黔0201民初154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于2019年9月12日立案受理贵州红腾市政公用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贵州贵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316243.42元,申请执行费4644元(未缴纳)。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当前及收到执行通知之前一年的财产情况。因被执行人贵州贵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未自动履行义务,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经本院通过对被执行人名下的存款、网络银行、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股权、保险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及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实地进行调查,被执行人已未实际经营,也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2019年11月20日,本院就本案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约谈申请执行人,并听取其对本次执行的意见,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情况,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经审查,本案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其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它可供执行财产,且书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吴传柯
审判员 包 俊
审判员 龙红梅
书记员 胡荣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