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红腾市政公用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红腾市政公用工程有限公司与贵州贵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19)黔0201民初1544号
原告贵州红腾市政公用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贵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贵州红腾市政公用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荣、杨左焕,被告贵州贵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凤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红腾劳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贵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的《贵州红腾劳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委托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合同签订后,原告贵州红腾劳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依约向被告贵州贵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支付300000元首期酬劳,被告贵州贵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却未按合同约定向原告贵州红腾劳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安考证等事宜,故对原告贵州红腾劳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要求解除委托合同关系并返还300000元酬劳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贵州红腾劳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主张按年利率6%计算21205元的利息,鉴于被告贵州贵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在合同签订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未按约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安考证等事宜,给原告贵州红腾劳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造成资金占用损失,故本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75%,从2018年4月24日算至2019年3月29日为13260.42元,予以支持。诉请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三百九十六条、第三百九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贵州红腾劳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经被告贵州贵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质证,均无异议,故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案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1月23日,原告贵州红腾劳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委托方)与被告贵州贵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受托方)签订《贵州红腾劳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委托协议》,合同主要约定:“委托方委托受托方为贵州红腾劳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事宜,经过友好协议签订如下内容:一、代办事宜:办理贵州红腾市政公用工程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二、具体办理内容:安考证(A证2人、B证5人、C证7人)、特种证件15人、安全生产化达标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及相应人员社保;三、办理周期:签订之日起90个工作日;四、办理酬劳:人民币叁拾陆万捌仟元整(¥3680000.00元);五、支付方式:合同签订后支付叁拾万元整,待办理完成提交相应证件后支付后余尾款”。同日,原告贵州红腾劳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被告贵州贵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支付300000元。
一、解除原告贵州红腾劳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贵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23日签订《贵州红腾劳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委托协议》; 二、被告贵州贵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贵州红腾劳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支付酬劳300000元及利息13260.42元(以30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75%,从2018年4月24日算至2019年3月29日止,2019年3月30日至全部款项清偿完毕之日止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75%另行计算);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118元,减半收取3059元,由原告贵州红腾劳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负担76元,被告贵州贵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2983元(原告已自愿预交,被告将自己负担部分连同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并返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提起上诉,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原告可在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以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判员  罗孝昱
法官助理罗越 书记员苟明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