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民终631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89年12月10日出生,住贵州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中,贵州石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市水务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市盐津街道。
法定代表人:周祁飞,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维,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泓宇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公园路30号3楼附1号。
法定代表人:罗黔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华,贵州瀛黔(**)律师事务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兰金华,贵州瀛黔(**)律师事务实习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市水务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贵州泓宇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市人民法院(2021)黔0382民初18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市人民法院(2021)黔0382民初186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贵州省**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28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李玉振
审 判 员 唐 妍
审 判 员 张瑛娟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禹 欣
书 记 员 吴 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