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泓宇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市水务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等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民终631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89年12月10日出生,住贵州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中,贵州石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市水务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市盐津街道。
法定代表人:周祁飞,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维,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泓宇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公园路30号3楼附1号。
法定代表人:罗黔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华,贵州瀛黔(**)律师事务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兰金华,贵州瀛黔(**)律师事务实习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市水务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贵州泓宇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市人民法院(2021)黔0382民初18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市人民法院(2021)黔0382民初186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贵州省**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28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李玉振
审 判 员 唐 妍
审 判 员 张瑛娟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禹 欣
书 记 员 吴 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