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黔05民终158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皇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开阳县城关镇东山村马头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0550359482。
法定代表人:杨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一般授权代理)***,贵州磷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一般授权代理)**,贵州磷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9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毕节市黔西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聂祥春,贵州锐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6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毕节经济开发区中小微企业创业园管理委员会,住所地:贵州省毕节经济开发区小坝镇。
负责人:**,该委员会主任。
上诉人贵州皇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下简称:皇邸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贵、***、贵州毕节经济开发区中小微企业创业园管理委员会(下称:经开区中小微企业管委会)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16)黔0502民初53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16)黔0502民初5380号民事判决;
二、将本案发回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20元,由上诉人贵州皇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行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琳
审判员殷勇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