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皇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皇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毕节金海湖新区管理委员会、贵州毕节经济开发区中小微企业创业园管理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黔0502民初5719号
原告:贵州皇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开阳县城关镇东山村马头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0550359482。
法定代表人:杨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贵州创丰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310359824。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授权代理),贵州磷源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810062199。
被告:毕节金海湖新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金海湖新区职教城体校。
法定代表人:***,该管理委员会主任。
被告:贵州毕节经济开发区中小微企业创业园管理委员会,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金海湖新区青龙街道办事处毕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403室。
法定代表人:储凡乐,该管理委员会主任。
上列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贵州本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授权代理),贵州本芳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24201510886960。
第三人:贵州颢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公园路桥头一单元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0322461109B。(被告申请追加)。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太原(特别授权代理),贵州本芳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24201610362190。
第三人:***,男,1976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原告申请追加)。
原告贵州皇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毕节金海湖新区管理委员会、贵州毕节经济开发区中小微企业创业园管理委员会、第三人贵州颢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中,原告贵州皇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皇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并未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皇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600.00元,减半收取15,800.00元,由原告贵州皇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詹伟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姜童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