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皇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皇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黔南州金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黔0121执88号
申请人贵州皇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黔南州金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黔0121民特245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贵州皇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黔南州金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工程款及利息共计132096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黔南州金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书履行。查控系统显示,被执行人黔南州金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账户内有存款22438.91元,本院已扣划并发还了申请人贵州皇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余款109657.09元尚未执行,本院对其账户予以冻结。经本院调查,黔南州金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不动产登记及车辆登记,也未查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黔南州金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申请人贵州皇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诺,余款于2021年12月31日前付清。 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黔南州金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贵州皇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表示不能提供其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康 审判员 郑志军 审判员 谢贵祥
法官助理王廷华 书记员陈艳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