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汇泉能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建工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贵州汇泉能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103民初21951号之一 申请人:贵州建工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茶园村黑丫口。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贵州汇泉能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都匀市剑江南路181号聚林世纪城12-12-11.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贵州建工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贵州汇泉能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原告申请,本院于2021年9月28日作出(2021)黔0103民初21951号保全的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告贵州汇泉能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部分财产。现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贵州汇泉能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全部保全措施,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贵州汇泉能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259210.8元或其它同等价值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下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