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103民初21951号
申请人:贵州建工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茶园村黑丫口。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贵州汇泉能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都匀市剑江南路181号聚林世纪城12-12-11.
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原告贵州建工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贵州汇泉能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担保,为确保当事人的合法财产不受损失,使案件审理后能顺利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0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贵州汇泉能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259210.8元或查封其它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下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对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对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二年,对不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三年,如需继续查封冻结,当事人应当在冻结或查封期限届满前十天向本院提出续封申请。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