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黔0524执27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贵州嘉利通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英海。
委托代理人:丁荟德。
委托代理人:罗婉匀。
被执行人:湖南省第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先平,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黔0524民初3346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贵州嘉利通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南省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湖南省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贵州嘉利通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货款1216000元及违约金150000,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3188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16060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湖南省第四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执行中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冻结了被执行人湖南省第四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400248元,现需划拨该款支付申请执行人贵州嘉利通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湖南省第四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400248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陈宏亮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尚能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