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嘉利通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嘉利通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湖南省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黔0524执276号

申请执行人:贵州嘉利通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贵州金融城14号楼1单元6层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90MA6DJC5672。

法定代表人:杨英海,该公司执行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丁荟德,贵州京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罗婉匀,贵州京贵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湖南省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东大路67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500185520490U。

法定代表人:周先平,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黔0524民初3346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贵州嘉利通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南省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湖南省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贵州嘉利通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货款1216000元及违约金150000,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3188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16060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湖南省第四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湖南省第四工程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湖南省第四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400248元。期限为1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陈宏亮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尚能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