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嘉艺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贵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贵州麟茂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黔0115民初11141号
原告:贵州贵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都匀路89号金利大厦B栋5楼5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5308784649W。
法定代表人:饶翔,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牟涛,贵州森黔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被告:贵州麟茂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宝山北路176号嘉信华庭1单元19层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3697506991P。
法定代表人:李正茂,职务不详。
第三人:贵州嘉艺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林城路与长岭路西北角贵阳国际金融中心一期商务区(14)1单元20层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5308891524A。
法定代表人:王新,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庆林,男,汉族,1973年9月6日生,住所地四川省泸县得胜镇上顶山村六组,系公司员工,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文静,女,汉族,1997年2月27日生,住所地江苏省海门市,系公司员工,一般代理。
原告贵州贵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麟茂投资有限公司、第三人贵州嘉艺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1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贵州贵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贵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贵州贵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宁素
二〇二一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施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