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嘉艺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隆顺恒宝商贸有限公司、贵州嘉艺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黔2725民初1号
原告:贵州隆顺恒宝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金关村金坡路2号金关钢材市场D区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2MA6HJOFU8Q。
法定代表人:刘路少杰,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禹拂君,贵州中工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文婧,贵州中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被告:贵州嘉艺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林城路与长岭路西北角贵阳国际金融中心一期商务区(14)1单元20层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5308891524A。
法定代表人:王新。
被告:贵州嘉艺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瓮安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瓮安县银盏镇太平社区北平北路11号10幢3单元6-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25MAAJR1CGX8。
负责人:张景元。
原告贵州隆顺恒宝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嘉艺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瓮安分公司、贵州嘉艺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4日立案受理。原告贵州隆顺恒宝商贸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1日以与被告达成新协议,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隆顺恒宝商贸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第三方利益,其撤诉申请符合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隆顺恒宝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5453元,保全费人民币4073元,共计9526元,由贵州隆顺恒宝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欧乔云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王 芳
书 记 员 阳 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