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103民初1180号
原告:贵州宏庆丰达贸易有限公司,住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某某,北京盈科(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建工黔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址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
法定代表人:谢某。
被告:中交四公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唐某。
被告:刘某,男,汉族,1988年10月23日生,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
本院受理原告贵州宏庆丰达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建工黔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交四公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刘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担保,为确保当事人的合法财产不受损失,使案件审理后能顺利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贵州建工黔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交四公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刘某名下银行存款3879790.3元或查封其它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下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对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对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二年,对不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三年,如需继续查封冻结,当事人应当在冻结或查封期限届满前十天向本院提出续封申请。
审判员 武晋军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叶丽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