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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建工黔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宏发源物流运输有限公司、贵州建工黔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顺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黔2729民特138号
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受理申请人贵州宏发源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与申请人贵州建工黔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贵州宏发源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与申请人贵州建工黔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9月3日经长顺县涉诉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贵州建工黔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30日前支付贵州宏发源物流运输有限公司货款56,830.35元; 二、贵州宏发源物流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天富偿还贵州建工黔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浩借款10,000元(此款已履行完毕)。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贵州宏发源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与申请人贵州建工黔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3日经长顺县涉诉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判员  黄卫平
书记员  盛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