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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建工黔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黔南东升发展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2701民初11135号
原告:李发品,男,1988年3月16日出生,住都匀市,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黔南东升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开发区匀东镇高铁社区汽运站三楼(现在匀东镇大坪村大坪体育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20598388328H。
法定代表人:刘德宏,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贵州建工黔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经济开发区匀都国际A栋7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20MA6DJNUQX9。
法定代表人:欧熙,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重庆堂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区远觉镇演教街64号渝珺企业孵化园2号工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60891397101。
法定代表人:司术林,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梁平,男,1988年12月10日出生,住所地重庆市奉节县,公民身份证号码。
原告李发品与被告黔南东升发展有限公司、贵州建工黔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堂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梁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李发品于2022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黔南东升发展有限公司、贵州建工黔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堂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梁平的诉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发品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发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130元,减半收取3,065元,由原告李发品负担。
审 判 员 何德慧
二〇二二年四月六日
法官助理 黄婷婷
书 记 员 胡莹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