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2701民初8210号
原告:贵州都匀市滨江商混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都匀市小围寨南郊马尾村210国道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013088403216。
法定代表人:余美华,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启飞,系贵州君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玉桂,系贵州君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贵州元程瑞康医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经济开发区大坪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203143587180。
法定代表人:刘虹。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铁军,男,1970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贵州建工黔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经济开发区匀都国际A栋7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20MA6DJNUQX9。
法定代表人:欧熙。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良,系贵州汇能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小峰,系贵州汇能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第三人: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医院,住所地都匀市文峰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2270043022002XK。
负责人:吴志平,系该院院长。
原告贵州都匀市滨江商混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元程瑞康医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贵州建工黔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贵州都匀市滨江商混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都匀市滨江商混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贵州都匀市滨江商混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贵州都匀市滨江商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746元,减半收取2873元,由原告贵州都匀市滨江商混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罗 英 瑞
二〇二二年三月四日
法官助理 张建行书记员张建行(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