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2701民初2109号
原告:扈成万,男,苗族,1986年10月12日生,住贵州省瓮安县。
被告:胡文刚,男,汉族,1983年1月12日生,住重庆市奉节县。
被告:贵州开阳浩然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开阳县城关镇关东路开云路开云国际2栋24层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21795263727R。
法定代表人:沈仁军,系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贵州建工黔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龙里县谷角镇贵龙实业集团大厦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20MA6DJNUQX9。
法定代表人:谢融,系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黔南东升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民族自治州经济开发区匀东镇大坪体育场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20598388328H。
法定代表人:刘德宏,系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扈成万诉被告胡文刚、贵州开阳浩然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贵州建工黔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黔南东升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到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3日立案后。原告扈成万在规定时间内未缴纳诉讼费。
依照最高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王 福 杰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卢 思 彤
书 记 员 卢思彤(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