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骄阳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贵州骄阳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贵阳仟坤文创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113民初7339号
原告:贵州骄阳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清镇市金马大道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817952647975。
法定代表人:谢仁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贵阳仟坤文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中环街与七一街交汇处办公楼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3MA6DLJ4G2H。法定代表人:王成阳,系该公司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贵州骄阳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贵阳仟坤文创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贵州骄阳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骄阳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191元(原告预交16382元),由原告贵州骄阳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陈美姣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付小梅
书 记 员 甘元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