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骄阳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江苏远大电缆有限公司、贵州骄阳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2民初11547号
申请人:江苏远大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官林镇工业集中区B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33758097W。
法定代表人:梁永新,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贵州骄阳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清镇市金马大道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817952647975。
法定代表人:谢仁人。
原告江苏远大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大公司)与被告贵州骄阳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骄阳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远大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骄阳公司价值20.7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远大公司以其自有资产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远大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骄阳公司(含其下属分支机构)的银行存款20.7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及财产权益(含骄阳公司对外享有的债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季仲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吴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