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金鼎建筑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龙某某与罗某、贵州金鼎建筑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黔0203民初2620号
原告:龙某某,男,1987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贵州省六枝特区。
被告:罗某,男,1979年1月22日出生,彝族,农民,住贵州省六枝特区。
被告:贵州金鼎建筑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六盘水市红桥新区红山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90580667919W。
法定代表人:付召达,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龙某某与被告罗某、贵州金鼎建筑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1日立案。原告龙某某于2016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龙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77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龙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