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金鼎建筑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贵州晨宇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双龙分公司与六盘水红桥新区虹博驾驶培训有限公司、贵州某某建筑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黔0221民初3318号
原告:贵州晨宇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双龙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州长顺县鼠场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30063072212Y。
负责人:陈佳佳,系该分公司总经理。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潘照仁,男,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六盘水红桥新区虹博驾驶培训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经济开发区红桥新区河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903087183853。
法定代表人:陈仙娥,系该公司总经理。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杰,贵州盈厚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2201710196803。
被告:贵州**建筑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经济开发区红桥新区红山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90580667919W。
法定代表人:付召达,系该公司总经理。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然,贵州盈厚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执业证号:15202201611499666。
原告贵州晨宇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双龙分公司(以下简称“晨宇双龙分公司”)与被告六盘水红桥新区虹博驾驶培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虹博公司”)、贵州**建筑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晨宇双龙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佳佳及委托代理人潘照仁、被告虹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罗杰、被告**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然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晨宇双龙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支付原告钢结构防火涂料工程款551432元;2、判令两被告支付利息66170元(按年息5%支付,从2017年7月16日算到2019年9月30日);3、判令两被告支付2019年9月30日后按年息5%支付利息及违约金;4、案件受理费由两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12月31日,虹博驾校施工方即被告二公司的付昭勇找到我公司,并以被告一的名义与原告签订钢结构防火涂料施工合同,后原告积极组织人员及材料进场施工。2017年5月6日完工一期并办理了《防火涂料施工质量面积结算单》,由被告二公司技术部加盖了贵州**建筑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技术专用章,确定工程量为7177㎡,价款为7177×55=394735元。2017年4月11日,被告二向原告出据了驾驶员城一期防火涂料面积工程量结算单,面积为6485.4㎡,价款为6485.4×55=356697元,并加盖了贵州**建筑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技术专用章。后被告二支付了原告20万元,至今尚欠551432元。综上,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虹博公司辩称:本案遗漏诉讼主体,我公司与原告及贵州晨宇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共同签订的施工合同,且有三方盖章确认,应当由原告及贵州晨宇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作为共同原告。本案中原告及贵州晨宇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并未与我公司进行任何结算,且原告所做的工程未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我公司在支付20万元款项后多次与原告协商整改,在原告拒绝整改的情况下,我方才未足额支付工程款项。我方不存在违约,因此不存在资金占用及承担违约金的情形。按照合同约定,原告施工中涂刷厚度达不到合同要求的,我方可拒绝支付工程款或扣减,出现质量问题由原告及贵州晨宇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负责直至合格为止。现原告及贵州晨宇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未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且拒绝整改,给我方造成的损失我方保留追偿的权利。综上,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请。
被告**公司辩称:意见与被告虹博公司相同,补充一点:案涉工程目前并未通过消防验收及被告虹博公司的验收合格,虽然原告与被告虹博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约定了单体完工后付款至70%,但按进度付款的前提条件是原告施工的工程质量合格。在质量不合格又未通过消防及相关验收的情况下,要求被告虹博公司按进度付款是有失公正的,无疑是在助长施工方不用在意施工质量反正都要按照进度付款的意图。施工合同第六条质量要求中对本工程做了相关质量要求,原告并没有做到。被告**公司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因为签订合同的主体为原告与贵州晨宇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及被告虹博公司,被告**公司并非该合同的签订主体,我公司从未授权给公司技术部去对该工程进行收方或者结算,被告虹博公司也从未授权给被告**公司进行相应收方及结算。综上,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请。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2月31日,被告虹博公司将驾驶员城1号楼、2号楼钢构防火涂料涂装工程承包给贵州晨宇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及晨宇双龙分公司施工,后双方签订了《钢结构防火涂料施工合同》,约定工程内容:钢结构构件厚型防火涂料涂刷,承包方式:防火涂料施工价格采用包工包料、包安全、包施工中架子的搭拆、包通过消防部门验收的形式(此价格包括:竣工验收资料),工程造价:单价(包工包料并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价)为55元/㎡(若不需要提供发票,则单价下浮11%),工程量按实际涂刷面积计算,暂定7000㎡,工程暂定价人民币385000元;质量要求:本工程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规定及工程所在地相关部门的管理规定达到合格标准,本工程钢结构按设计要求执行,耐火极限达到2.5—3小时要求,且厚度≥25㎜;付款方式:按月进度的50%支付进度款,单体完工后付款至70%,竣工验收合格后付款达95%,留5%的质保金(质保期为2年);特别条款:涂刷厚度达不到本合同要求的,即使通过消防部门及政府相关部门的验收,虹博公司可拒付工程款或斟情扣减工程款;合同还对双方职责、违约责任、安全责任等进行了约定。付召勇作为虹博公司代表在合同上签名。
2017年5月,原告施工的工程全部完工。期间,2017年4月11日,被告**公司出具驾驶员城二期防火涂料面积工程量结算单,载明:“驾驶员城二期防火涂料面积经技术部测算,构件总表面积为8428.3㎡,扣除楼板、墙体遮盖面积1942.9㎡,实际结算面积为6485.4㎡。”付召勇于2017年8月8日在该结算单上签字,确认情况属实。2017年5月6日,被告**公司出具驾驶员城一期办公楼防火涂料施工量面积结算单,载明:“驾驶员城一期办公楼钢结构构件表面积总计8242㎡,扣除楼板遮盖钢梁上翼缘面积758㎡;扣除楼板遮盖钢柱法兰及牛腿上翼缘面积86㎡;扣除楼梯及平台上表面面积198㎡;扣除一层墙遮盖钢柱面积23㎡;防火涂料实际喷涂面积为7177㎡,该工程量经技术部现场收方并根据图纸核算无误。”付召勇于2017年7月16日在该结算单上签字,确认情况属实,同意支付。2018年3月21日,被告虹博公司向原告付款20万元。之后,原告向被告催讨工程款未果,遂诉至法院。
另查明,案涉工程已部分投入使用。
上述事实,有钢结构防火涂料施工合同、工程量结算单、银行转账单、收据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关于本案是否遗漏诉讼主体的问题,虽然贵州晨宇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在案涉《钢结构防火涂料施工合同》上加盖了印章,但该公司认为案涉工程是由晨宇双龙分公司实际施工,款项也是由晨宇双龙分公司收取,与贵州晨宇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没有关系,故晨宇双龙分公司仅以其作为原告起诉,没有遗漏诉讼主体。原告晨宇双龙分公司与被告虹博公司签订的《钢结构防火涂料施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原告所承包的工程已经于2017年5月完工,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应工程价款。因被告**公司不具备支付主体身份,故该工程款应由被告虹博公司支付。被告认为原告所施工的工程质量存在问题,至今未经验收合格,故不应当支付工程款。本院认为,虽然被告提交了检测报告欲以证实,但该报告系被告在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之后单方申请检测,其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在工程完工后至今因质量问题向原告主张过权利,且在2017年5月工程完工后被告向原告支付了部分工程款,案涉工程已部分投入使用,因此,被告认为不应当支付工程款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对于应付原告工程款的数额问题,付召勇作为虹博公司代表在合同上签名后,其又在结算单上签名确认,视为虹博公司与原告进行了结算。根据合同约定,单体完工后付款至70%,竣工验收合格后付款达95%,留5%的质保金(质保期为2年)。结合本案,原告虽未提供工程经过验收合格的证据,但被告虹博公司自认已部分投入使用,视为验收合格,但具体什么时间移交工程给被告虹博公司使用原告也没有书面证据,故无法确定质保期是否已过,扣除5%的质保金,被告虹博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应付原告95%工程款即[(7177㎡+6485.4㎡)×55元/㎡]×95%=713860.40元,减去已支付的20万元,被告虹博公司应向原告支付513860.40元。关于工程质量问题,被告如有证据证实可另行主张权利。关于原告主张的工程款的利息问题,因合同中未约定付款的具体时间,也未约定欠付工程款的利息计算标准,原告也未提交具体什么时间移交工程给被告公司使用的书面证据,故本院支持从原告向本院主张权利之日即2019年8月2日起按年利率4.35%计算。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六盘水红桥新区虹博驾驶培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贵州晨宇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双龙分公司支付工程欠款人民币513860.40元及利息(以513860.40元为基数,从2019年8月2日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4.35%计付);
二、驳回原告贵州晨宇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双龙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9976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计4988元,由原告贵州晨宇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双龙分公司负担838元,被告六盘水红桥新区虹博驾驶培训有限公司负担4150元(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将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可在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判员 郭 丽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明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