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金鼎建筑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潮峰钢构集团有限公司与贵州**建筑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浙0109民初11927号
原告潮峰钢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塘路**号。
法定代表人张海峰。
委托代理人徐红华,浙江田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建筑科技有限责任公,住所地贵州省**盘水市钟山经济开发区红桥新区红山大道道。
法定代表人***。
被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潮峰钢构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建筑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潮峰钢构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贵州**建筑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潮峰钢构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贵州**建筑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920元,减半收取2960元,由原告潮峰钢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夏传胜
二〇一六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施琳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