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黔0303执保691号
本院在审理遵义市**建筑材料租赁站与贵州京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遵义市**建筑材料租赁站于2020年8月24日向我院申请保全被申请人贵州京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价值177万元的财产,并提供了相应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进行财产保全,并提供财产进行担保,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扣留、提取被申请人贵州京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价值177万元的财产或冻结相应的银行存款。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正敏
书记员 袁瑜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