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黔0302民初3831号
原告贵州京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遵义市恒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贵州宏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京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19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贵州京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赵峰
书记员 杨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