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京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遵义市众合鼎盛建材有限公司与贵州京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黔0302民初11619号
本院审理的原告遵义市众合鼎盛建材有限公司诉与被告贵州京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遵义市众合鼎盛建材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价值1377817.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并向本院提供了保单保函等,以其向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为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遵义市众合鼎盛建材有限公司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规定,且已提供担保,故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告贵州京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价值1377817.00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张元璐
法官助理 周文璨 书 记 员 李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