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京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京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贵州海航怀酒酒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黔0382民初1411号
原告贵州京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腾建工公司)与被告贵州海航怀酒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航怀酒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开具工程款发票是建筑施工企业的法定义务,故京腾建工公司本身应依法承担开具工程款发票的义务。双方签订的《贵州怀酒3#-5#制酒车间工程施工合同》明确约定在每次付款前,京腾建工公司必须提供相应的发票,否则海航怀酒公司有权不予以支付。该约定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当事人应当遵照履行。虽然海航怀酒公司在之前支付工程款时未严格要求京腾建工公司依约先提供发票,但并不就此认为该条约定已经更改,故海航怀酒公司主张京腾建工公司应先开具发票符合双方约定,京腾建工公司在未开据工程发票的前提下要求海航怀酒公司支付工程款的不符合双方合同约定,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1年7月5日,发包人海航怀酒公司与承包人京腾建工公司签订《贵州怀酒3#-5#制酒车间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17.3.3.(6)约定“在每次支付款项前,乙方必须提供相应的发票,否则甲方有权不予以支付。”18.3.6约定“承包人提供竣工资料的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后的14天内向发包人提供验收报告和合格的竣工资料8套(含竣工图及电子版)及移交清单一份。提交的竣工资料和竣工图均符合《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2001和备案制度和要求。在基础、主体验收之前的资料需提前报送监理单位、发包人、质监单位等审核合格,若因资料不合格影响验收以及备案等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承包人处以10-20万元的处罚(可直接在工程款中扣除,由于发包人原因除外)”。2016年9月28日,京腾建工公司、海航怀酒公司盖章确认《贵州怀酒3、4、5#制酒车间工程结算定案表》,结算工程造价为25804900元,双方均认可已经支付2388万元。对于余下1924900元是否应当支付,双方存在争议,京腾建工公司遂诉来法院。
驳回原告贵州京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8780元(已减半),由原告贵州京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任劲松
书记员  王龙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