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九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贵州九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黔2301执100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9年5月10日生,汉族,贵州省兴义市人,住贵州省兴义市。
被执行人:贵州九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兴义市下五屯景峰大道安置区1#路与5#路交叉路口。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女,1995年4月1日,汉族,贵州省兴义市人,住贵州省兴义市。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在执行***与贵州九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于2020年3月10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贵州九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补偿金131000元,该款定于2020年3月10日履行50000元(已履行),余款81000元于2021年1月31日前履行完毕。同时,申请执行人***自愿向本院撤回(2020)黔2301执1009号案件的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系对其民事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八条、第五百二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黔2301执1009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
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申请恢复执行期间自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刘飞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杨侣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