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册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黔2327民初491号
原告:**,女,1973年6月16日生,***,贵州册亨县人,农业,住册亨县。
原告:***,女,2001年5月26日生,***,贵州册亨县人,农业,住册亨县。
原告:**,男,2007年8月12日生,***,贵州册亨县人,农业,住册亨县。
法定代理人:**,女,1973年6月16日生,***,农业,贵州册亨县人,住册亨县。系**母亲(本案第一原告)。
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同根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贵州九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兴义市下午屯**大道安置区1#路与5#交叉路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000738686446。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贵州九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册亨分公司,住所地:册亨县者楼街道办高洛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27MA6E5K1GX6。
负责人:***,系该分公司经理。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天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第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西南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兴义市桔****瑞大厦1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00675401697R。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2年11月6日生,汉族,贵州省兴仁县人,住兴仁县。系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贵州九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贵州九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册亨分公司、第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西南州中心支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4日立案。2022年4月14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650元(适用简易程序,已减半收取),保全费3520元,合计517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